來源:齊魯網作者:陳凱月我來說說複製鏈接2014-08-01 17:09:08 [提要]7月24日,本網以《費縣民工工地觸高壓電身亡 供電局:與我們無關》為題報道。7月3燒烤1日,死者李某的親戚聯繫臨沂齊魯網稱費縣供電局失職,在李某出事附近的電線桿上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圖為5月7日外接式硬碟死者李某觸電之前施工的工地

  死者李某出事附近的電線桿上沒有任何mSATA“高壓危險”的警示性標語
  臨沂齊魯網7月29日訊(記者 陳凱月)近日,臨沂費縣的周先生在臨沂齊魯網陽光連線欄目中發帖《臨沂費縣供電局的不作為高壓電線電死人》,稱自己的妻子李某5月7日在費縣梁邱鎮工地施工時意外觸電身亡,而李某的丈夫周先生稱,妻子的死和供電局對高壓線加固不當有很大關係。7月24太平洋房屋日,本網以《費縣民工工地觸高壓電身亡 供電局:與我們無關》為題報道。
  7月31日,死者李竹北買房子某的親戚聯繫臨沂齊魯網稱費縣供電局失職,在李某出事附近的電線桿上沒有任何警示標語。而且,李某的意外身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致害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一點責任都沒有。
  出事地附近任何無警示標誌
  7月31日,在採訪中死者李某的一名親戚稱李某是在施工地點意外觸電身亡,事故附近的高壓電線桿上沒有任何警示標語,造成受害者意外觸電身亡。“出事之後我去事發地點看了,10kv高壓線附近的電線桿和附近建築上沒有任何警示性標誌,我覺得這屬於供電局的失誤。”死者李某的親戚這樣告訴記者。
  在交談中,死者李某的這名親戚告訴記者榮,現在兩個只有9歲的雙胞胎女孩沒有了媽媽,死者李某的媽媽多次哭暈了過去,一家人無法接受李某突然離開的事實。而現在,費縣供電局一直堅稱自己沒有責任,多次去供電局反映情況都被趕了出來。
   受害者親屬:供電局稱一點責任沒有
  在採訪中,死者李某的親戚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費縣供電局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該對李某的觸電身亡承擔責任。
  “我親戚的死,如果說我們自己負主要責任,那供電局就一點責任都沒有嗎?就算是我們自己付90%的責任,起碼供電局也有10%的責任吧。他們卻說自己一點責任都沒有。這怎麼對得起我們死去的家屬。”這位死者親屬這樣告訴記者。
  法律條文: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隨後,記者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其明文規定如下:
  “為正確審理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
  第二條 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 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
   費縣供電局:領導都出差了,無法接受採訪
  7月31日下午,記者來到費縣供電局瞭解情況,一位工作人員稱沒有費縣縣委宣傳部的批准不能接受新聞採訪。當記者表示見過縣委宣傳部的工作人員時,該工作人員離開十幾分鐘後回來稱費縣縣委宣傳部一位姓朱的主任在電話里說知道齊魯網的記者過來了,也見過你們,但你們採訪的是另外一件事,不是因為梁邱供電局的事情見的縣委宣傳部,另外按規定你們的證件也無法採訪我們。
  隨後,該費縣供電局的工作人員稱,領導都出差了,新聞發言人也不在家,不方便接受採訪。記者在費縣供電局接待室等了一個半小時左右,均無負責人出面。  (原標題:臨沂女子施工時觸電身亡家人討說法 供電局:領導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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