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調解的民事案件,鳳縣法院執行回90箱共計1080瓶劍南春酒,在給了當事人2箱後,剩餘88箱一直未給當事人。此事經本報連續報道後,鳳縣法院稱這些酒“涉嫌假冒劍南春”被賤賣了4000元,變賣款因違反財經紀律被鳳縣監察局收繳。而昨日記者瞭解到,當事人張鐵成終於拿回了法院給付的“執行款”及補償5.6萬元。
  當事人
  所有證據材料都沒說是假酒
   昨日,張鐵成說,他的事經《華商報》連續報道後,鳳縣法院積極主動地和他進行協商,並承諾一定會對他的損失進行補償。但這些原本價值11260元的劍南春,現在早已不再生產,按照目前市場拍賣價已經超過百萬元。到底該如何賠償,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而據鳳縣法院副院長申劍說,這批酒隨後被陸續變賣,但根據“市場反饋情況”這些酒不是劍南春酒,可能是“把低檔酒灌裝在了高檔酒瓶里”。為此,88箱1056瓶劍南春白酒僅賣了4000元。事後,變賣款存在法院工作人員私人賬戶,1997年審計時因違反財務制度,被收繳縣財政。
   “當時法院提出是假酒時,我就當面表示質疑,現在一瓶酒都沒了,不能法院說是假酒就是假的。”張鐵成說。
   昨日,張鐵成說,1995年12月4日,法院工作人員譚某給他出具的蓋有法院公章的便筏證明中,明確說明“法院將扣押的劍南春酒變賣後與楊××案件處理完一併執行。”另外,4000元變賣款被收繳財政後,鳳縣審計局相關文件中也有“鳳縣法院一批88箱劍南春變賣執行款”等字樣。“所有證明材料上都說是劍南春酒,也都沒說是假酒,咋到現在就成假酒了?”張鐵成說,“達成賠償協議之後,法院就再不提這些酒是假酒了。”因此他猜測,鳳縣法院是怕他要酒才稱酒是假的。
   昨日,記者就此詢問鳳縣法院相關負責人時,他仍稱“當年市場反饋回來的就是假冒劍南春”。但到底是不是,現在已經說不清。
  進展
  5.6萬“執行款”已打進當事人賬戶
   張鐵成說,4月18日他們協商後達成一致:鳳縣法院將當年案件執行款11987.2元作為本金,按照銀行貸款利息支付26年的利息,再加一部分補償款和損失費,總共給付5.6萬元。
   “下來我們還要四處籌措,一旦籌集到,第一時間會將錢打給當事人。”4月25日,鳳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說。而昨日,張鐵成說,4月26日他查看銀行卡發現,鳳縣法院已經通過銀行轉賬將5.6萬元“執行款”打進了他的賬戶。
   之前鳳縣法院回覆本報時表示,未及時返還執行款,法院確有責任,也是工作失誤。為此,4月16日,鳳縣法院院長還前往張鐵成家登門道歉,並表示他們已經成立了調查組進行調查,一旦發現違紀情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昨日,記者詢問是否有辦案人員應對此承擔責任時,鳳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說,當年的民事庭庭長和主要辦案人員都已經去世,所以已無法追究個人責任。 本報記者周金柱  (原標題:當事人拿到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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